洛阳市生态环境局
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
洛环罚【2019】1113号
洛阳岩盘水泥制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:王灵甫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10300MA40M1L196
地址:洛阳市辛店镇白营村河洛路路北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
2019年7月26日,我局涧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:你单位料仓未完全封闭,生产设备为建设封闭车间,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。执法人员当即对你单位下达了《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》(洛涧环罚责改【2019】第468号),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。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八条前款“钢铁、建材、有色金属、石油、化工、制药、矿产开采等企业,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,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,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”之规定。有《现场调查询问笔录》和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为证。
我局于2019年8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洛环罚告〔2019〕1113号),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。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、申辩,也未要求听证。我局认为,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。
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:(五)钢铁、建材、有色金属、石油、化工、制药、矿产开采等企业,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、密闭、围挡、遮盖、清扫、洒水等措施,控制、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”、参照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》中“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,责令改正,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”的规定,经研究,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:
处叁万元罚款。
三、履行方式和期限
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没款汇入洛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财政专户(收款人:洛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,账号:7010102010900109;开户银行:洛阳银行营业部),并请持汇款凭证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罚没票据。或者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《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》,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没款。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。
四、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复议、不起诉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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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 系 人:吕予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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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8月16日